新修訂藥品 GMP 實施解答(二十四)
1.問:我公司有個產品每年最多生產 1 批,甚至有時 2~3 年才生產一批,但已經生產 20 多年了,這個產品的工藝驗證必須要連續生產3批產品嗎?是否可以采用回顧性驗證的方式?
答:首先,采用新的生產處方或生產工藝前,應當驗證其常規生產的適用性。其次,確認和驗證不是一次性的行為。首次確認或驗證后,應當根據產品質量回顧分析情況進行再確認或再驗證。關鍵的生產工藝和操作規程應當定期進行再驗證,確保其能夠達到預期結果。應當注意,藥品的工藝驗證必須通過連續 3 批產品的生產來進行,這并非藥品 GMP所強制的,而僅僅是依據傳統經驗所形成的。工藝驗證的目的是證明一個生產工藝按照規定的工藝參數能夠持續生產出符合預定用途和注冊要求的產品。企業是否采用連續生產 3 批產品的方式進行驗證,需要根據自身情況確定。非常年生產的品種由于是不連續的生產,工藝參數被干擾變化的因素會很多,所以必須充分考慮工藝參數被影響的因素,一旦工藝參數的變化超出了已驗證過的范圍,則應當重新驗證。另外,隨著產品生命周期的延長,我們所認識的產品的質量屬性會發生變化,直接的表現就是產品的質量標準可能會發生變更,此時,應按照采取新工藝的方式進行驗證。還有,產品質量屬性和工藝參數間的關系也會逐漸被我們所深入了解,如果發現了新的關聯性,則也應按照采取新工藝的方式進行驗證。最后,如果工藝參數、質量屬性以及他們之間的關系沒有任何變化,則可采用回顧的方式,確認產品工藝處于持續穩定狀態。總之,企業應當根據對產品工藝參數和質量屬性的認識程度,自行確定所采取的驗證方式。
2.問:我公司傳遞窗采用的是紫外線消毒,根據消毒技術規范(2002 版)安裝規定照度的紫光燈后,是否還需要進行驗證?
答:紫外線消毒的原理是靠紫外線照射微生物破壞其 DNA 結構,使之失去繁殖和自我復制的功能,從而達到消毒的目的。用紫外線消毒物品表面時,應使照射表面受到紫外線的直接照射,且應達到足夠的照射劑量。因此,傳遞窗若采用紫外線消毒,應當對紫外燈的強度進行監控,可不進行驗證。紫外線的消毒效果有一定局限性,僅能對所照射到的表面進行消毒,建議同時采用消毒劑擦拭,效果更好。
3.問:我公司為新建藥廠,廠房、設施、設備的驗證是否可以由供應商完成?例如空氣凈化系統,由系統的設計方進行驗證和確認,完成相關文件,這些文件經我們公司批準,是否可以接受?驗證和確認文件是全英文的,是否可以?
答:《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2010 年修訂)》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企業應當確定需要進行的確認或驗證工作,以證明有關操作的關鍵要素能夠得到有效控制。首先應當明確,驗證主體是藥品生產企業本身。在此基礎上,才能進一步討論驗證方案由誰制定,由誰進行確認。問題中,相關驗證文件由藥品生產企業批準,最終均能夠保證被確認的對象有效,從理論上而言沒有什么不可以。但是,完全將廠房設施和設備的驗證委托給供應商進行有時不能達到驗證的效果,因為供方可能是建筑或設備方面的專業人員,但其對產品特性的了解一般不如生產企業人員,而設施設備的驗證是必須結合產品特性開展的,其驗證結果是為生產產品而服務的。至于文件是全英文合不合適,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沒有進行強制要求。企業應考慮企業的人員素質:首先,企業人員應當能夠對這些文件認真進行審核,否則無法進行批準;其次,無論由哪方來完成驗證,必須確保本公司相關人員完全讀懂這些文件,并掌握驗證的內容、過程和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