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程序
1) 危險液體、易燃化學品和易燃物品必須遠離火源或熱源(如產生火花的設備,如研磨機、熱水器和帶煤氣引燃器的設備)存放,并且不得存儲在設施的屋頂。所有此類有害、易燃或可燃材料應存放在指定存儲區域內經批準的容器和/或易燃液體儲存柜內。存儲這些材料的地方應配備防靜電容器和滅火器,并且隨時可用。存放在指定區域外的所有液體或材料的數量應限制為一輪班次所需用量或最多八小時用量。僅受過正確處理培訓并獲得授權的工作人員獲準處理這些材料.
2) 設施應擁有記錄在案的電氣維護計劃。維護計劃應至少包括建筑電氣系統的例行檢查,檢查是否存在損壞電線、導管松脫、不當安裝和過載/損壞電路。設施應確保臨時接線未永久使用,并且多接口轉換或“防電涌保護插座”未相互連接。此外,建議設施每年都對所有電器設備(包括配電板、接線和設備)進行紅外線掃描檢查,以發現和消除任何潛在火源。
3) 設施必須設立消防安全委員會,或指定現有委員會擔負此項責任。該委員會必須由員工、管理層和高危險區域代表組成,以討論并解決任何消防安全問題和改善設施消防安全(包括宿舍和食堂),并且所有消防安全委員會會議都必須記錄在案。
4) 任何設施內都嚴禁隨處吸煙。僅允許在配備適當消防和通風設備的特別指定的吸煙區吸煙。
5) 育嬰所/托兒所必須設立在底層或單獨的非工業設施內。
6) 設施和建筑必須進行常規檢驗,但不得少于每月一次,并由受過培訓的人員進行檢驗,以確保在任何時候都符合所有上述消防安全標準。如果不符合上述任何消防安全標準,設施和建筑必須每天進行檢驗,直到設施符合列載的所有標準。檢驗記錄必須保存,以供審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