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1/2014 版 版 BSCI 行為守則旨在建立 BSCI 參與者努力在供應鏈中實施的價值觀和原則。于
2013 年 11 月 28 日被歐洲對外貿易協會(FTA)董事會批準,并取代 2009 版 BSCI 行為準
則。本 BSCI 行為守則包括三個主要信息章節:a)適用于所有企業的序言、解釋、我們的價值
觀與實施;b)針對 BSCI 參與者的商業伙伴的原則,以及 c)BSCI 實施條款、BSCI 參考文獻
和 BSCI 術語表,作為守則的組成部分,提供有關 BSCI 解釋和實施的更為詳細的信息。
1/2014 版 BSCI 行為守則于 2014 年 1 月 1 日生效。BSCI 將從 2015 年 1 月開始依據本守則所
訂定的原則來監控。因此,根據 2009 版 BSCI 守則的審核到 2015 年 1 月將不再有效。本文件
的英語版具有法律約束力。所有本地語言翻譯只供參考。如果有疑問,當以英語版為準。
I. 序言
歐洲對外貿易協會(FTA)發起的商界社會責任倡議( 舊稱倡議商界遵守社會責任組織 ,2014
年 年 3 月開始改用 此 新翻譯名稱)(簡稱 BSCI),承認國際貿易是人類繁榮和社會經濟增長的
基本載體。
本行為守則(BSCI 行為守則)是一套原則和價值觀,體現了 BSCI 參與者的信念以及他們對其
商業伙伴的期望。
BSCI 行為守則參考了有關在供應鏈改善勞動條件的國際公約,如人權宣言、兒童權利和商業
原則、聯合國對企業和人權的指導原則、經合組織準則、聯合國全球契約和國際勞工組織
(ILO)公約和建議。
贊同本 BSCI 行為守則的企業承諾遵守本文件中制定的原則,并承諾在其影響范圍內履行尊重
人權的責任。
BSCI 及其參與者(BSCI 參與者)覓求商業伙伴與利益相關者之間具建設性的公開對話,以鞏
固社會責任的商業原則。此外,他們將工人與管理人員之間的成熟勞資關系的建設視為企業可
持續發展的關鍵。
II. 解釋
本 BSCI 行為守則中的“business enterprises 企業”一詞涵蓋 BSCI 參與者及其供應鏈中的商
業伙伴,尤其是生產商。
本 BSCI 行為守則結尾處提到的附件(實施條款、BSCI 參考文獻和 BSCI 術語表)是 BSCI 行
為守則的組成部分。應結合它們對本 BSCI 守則進行閱讀和解釋。
根據在供應鏈中的角色,以及是否將受 BSCI 監控,每個企業有不同的實施條款予以遵守。
III. 我們的價值觀
通過贊同 BSCI 行為守則并將其向供應鏈傳達,BSCI 參與者受下列價值觀的指引:
? 持續改善 :BSCI 參與者承諾以循序漸進、發展為導向的方法實施 BSCI 行為守則。
BSCI 參與者要求其商業伙伴確保在他們的組織內持續改善勞動條件。
? 合作 :通過協作和采取共同的做法,使 BSCI 參與者產生更大的影響,更好地改善供應
鏈中的勞動條件。合作的價值與供應鏈中的商業伙伴的關系同樣重要,尤其是那些需
要支持以獲得改善的對象。
同樣地,合作精神對企業與各級受影響利益相關者之間的關系也很關鍵。
? 賦能 :BSCI 的一個宗旨就是使 BSCI 參與者及其商業伙伴,特別是將受到監控的生產
商,能夠以尊重人權和勞工權利的方式發展供應鏈,并向供應鏈中的企業單位提供可
持續地改善勞動條件所需的工具。內部管理體系的發展對將 BSCI 原則融入企業文化的
核心起到關鍵作用。
IV. 實施
BSCI 行為守則中規定的原則代表了 BSCI 參與者關于其供應鏈的社會行為的 理想目標和最低要
求。
盡管理想目標不會改變,但被轉化為可驗證的社會標準的 BSCI 行為守則的最低要求可隨著社
會的改變而改變。
BSCI 參與者現 承諾盡合理的努力實現 BSCI 行為守則 中制定的目標。盡管他們無法保證其所有
商業伙伴在任何時候都能完全遵守,但 BSCI 參與者承諾采取合理措施遵守 BSCI 行為守則的
原則,尤其是在那些存在違反 BSCI 行為守則較高風險的地區和/或行業。不必說,完全遵守是
一個花費大量時間、資源和精力的過程;差距、不足、失敗和不可預知的事件永遠可能發生。
盡管如此,BSCI 參與者有力承諾盡早發現、監控和補救 其供應鏈中的所有該等不足,并對真
心關注社會責任的利益相關者保持開放的、建設性的接觸。
守則遵守
遵守國內法規是企業的首要義務。如有國家的法規與 BSCI 行為守則有沖突,或制定有與 BSCI
行為守則不同的保護標準,企業應設法遵守能夠為工人和環境提供最大程度的保護的原則。
供應鏈管理與 級聯 效應
BSCI 參與者承認其通過采購活動影響供應鏈中的社會變化的能力。他們以負責任的方式管理
其與所有商業伙伴的關系,并期望得到相同的對待。
這需要每家企業的共同合作(a)令其各商業伙伴參與進來;(b)在其影響范圍內采取實施
BSCI 行為守則所需的一切合理的適當的措施,以及(c)溝通信息以及時發現任何需要緩解的
挑戰。
BSCI 參與者及其商業伙伴努力詳細分析任何該等人權不利影響的根本原因,特別是在高風險
地區或行業進行采購時。為了嵌入該責任,企業應開展盡職調查,制定必要的管理體系、合理
的政策和程序,并有效防范和解決供應鏈中可能發現的任何對人權產生不良的影響。
對于將受到監控的生產商,特別鼓勵將內部管理體系作為將 BSCI 行為守則嵌入其商業實踐的
有效手段。
盡管因 BSCI 行為守則實施方面的糾葛而終止商業關系或與一個商業伙伴的個別合同是最后手
段。但是,如果商業伙伴違反 BSCI 行為守則中制定的原則,和/或不愿意采取必要措施以履行
BSCI 行為守則中規定的和/或固有的任何義務,則可以終止商業關系或個別合同。
工人參與和保護
企業應建立良好管理規范,允許工人和工人代表參與工作場所相關事宜的信息交流,并圍繞
BSCI 行為守則的理想目標允許適當的工人保護措施。企業應采取具體步驟讓工人知道他們的
權利和責任。
此外,要求企業建設雇主、管理人員、工人和工人代表有足夠的能力,從而將這些實踐成功地
嵌入企業運營中。對各級工作的持續教育和培訓是必不可少的,特別是職業健康與安全方面。
企業應為可能受到不利影響的個人和集體建立或參與有效的操作層面的申訴機制。即便在司法
體系有效和資源充足的情況下,申訴機制可以提供特定的優勢,如獲得和補救的速度,降低成
本和跨國范圍的管理。
V. 原則
BSCI 參與者期望其所有商業伙伴遵守 BSCI 行為守則。此外,被發現違反下列原則的任何商業
伙伴需出示證據證明其采取(a)一切必要措施以確保自身對 BSCI 行為守則的遵守,及(b)
合理措施以確保參與其生產過程的所有商業伙伴遵守 BSCI 行為守則。
結社自由與集體談判權
商業伙伴必須:(a)尊重工人以自由、民主的方式成立工會的權利;(b)不因加入工會而歧
視工人,且(c)尊重工人的集體談判權。
商業伙伴不得阻止工人代表接觸工作場所中的工人,或阻止他們互動。
在將工會活動視為非法或不允許自由民主工會活動的國家,商業伙伴必須尊重這個原則,允許
工人自由選出工人自己的代表,讓公司可就工作場所相關事宜與被選出的工人代表進行對話。
不歧視
商業伙伴不得因性別、年齡、宗教、種族、種姓、出生、社會背景、殘疾、民族、國籍、工會
或任何其他合法化組織的會員身份、政治派別或觀點、性取向、家庭責任、婚姻狀況、疾病等
原因歧視、排斥或優待某個人。特別是,不得因上述任何理由騷擾或處分工人。
公平報酬
商業伙伴遵守本原則,在不影響本文所列的具體期望的同時,尊重工人獲得公平報酬足以為工
人及其家庭提供體面生活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社會福利。
商業伙伴必須至少遵守政府關于最低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