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 監測與守法 MC
l 勞部發〔1994〕《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6條: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員工的工資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名,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十二、 環保 PE
l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33條: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有毒化學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物品,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防止污染環境。
1. 大氣污染
l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
* 第28條:嚴格限制向大氣排放含有毒物質的廢氣和粉塵;確需排放的,應當經過凈化處理,不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
* 第32條:向大氣排放惡臭氣體的排污單位,必須采取措施防止周圍居民區受到污染。
l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6297-1996)
排放速率標準分級:
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分為一、二、三級標準,位于一類區的污染源執行一級標準(一類區禁止新、擴建污染源,一類區現有污染改建時執行現有污染源的一級標準);位于二類區的污染源執行二級標準;位于三類區的污染源執行三類標準。一類區為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其它需要特殊保護的地區;二類區為城鎮規劃中確定的居住區、商業交通居民混合區、文化區、一般工業區和農村地區;三類區為特定工業區。
2. 水污染
l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 第29條: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或者廢液。
* 第31條: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 第32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市垃圾和其它廢棄物。
* 第35條:禁止向水體排放熱廢水,應當采取措施,保證水體的水溫符合水環境質量標準,防止熱污染危害。
l 《中華人民共和國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
標準分級
(1)本標準按地面水域使用功能要求和污水排放去向,對向地面水水域和城市下水道排放的污水分別執行一、二、三級標準。
(1.1) 特殊保護水域,指國家GB3838-88《地面水環保質量標準》I、II類水域如城鎮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水源地一級保護區、國家劃定的重點風景名勝區水體、珍貴魚類保護區及其它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保護區,以及海水浴場和水產養殖場等水體,不得新建排污口,現在的排污單位由地方環保部門從嚴控制,以保證受納水體水質符合規定用途的水質標準。
(1.2) 重點保護水域,指國家GB3838-88III類水域和《海水水質標準》II類水域,如城鎮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水源地二級保護區、一般經濟漁業水域、重要風景游覽區等,對排入本區水域的污水執行一級標準。
(1.3) 一般保護水域,指國家GB3838-88IV、V類水域和《海水水質標準》III類水域,如一般工業用水區、景觀用水區及農業用水區、港口和海洋開發作業區,排入本區水域的污水執行二級標準。
(1.4) 對排入城鎮下水道并進入二級污水處理廠進行生物處理的污水執行三級標準。
(2)對排入未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下水道的污水,必須根據下水道出水受納水體的功能要求按(1.2)和(1.3)條規定,分別執行一級或二級標準。
3. 固體廢物污染
l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04
第9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17條: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它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不得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固體廢物。
第34 條:禁止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第35條: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需要終止的,應當事先對工業固體廢物的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對未處置的工業固體廢物作出妥善處置,防止污染環境。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發生變更的,變更后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對未處置的工業固體廢物及其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進行安全處置或者采取措施保證該設施、場所安全運行。變更前當事人對工業固體廢物及其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的污染防治責任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不得免除當事人的污染防治義務。
對本法施行前已經終止的單位未處置的工業固體廢物及其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進行安全處置的費用,由有關人民政府承擔;但是,該單位享有的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應當由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承擔處置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不得免除當事人的污染防治義務。
第52條:對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必須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第53條: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前款所稱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應當包括減少危險廢物產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措施。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應當報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本條規定的申報事項或者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內容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
第55條:轉移危險廢物的,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并向危險廢物移出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移出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商經接受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批準轉移該危險廢物。未經批準的,不得轉移。 轉移危險廢物途經移出地、接受地以外行政區域的,危險廢物移出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知沿途經過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第58條:收集、貯存危險廢物,必須按照危險廢物特性分類進行。禁止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性質不相容而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險廢物。貯存危險廢物必須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并不得超過一年;確需延長期限的,必須報經原批準經營許可證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